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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灵活、多元化的办学体制
深圳市不断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1986年开始落实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特区内的所有中小学由市统一规划和建设,宝安、龙岗两区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由两区负责,市教育局管理示范性的直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各区负责所属学校的人、财、物配置和管理工作;2002年,市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基础教育“分级办学,以区镇管理为主”的原则;随着农村城市化的推进,2003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决定》,并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推进宝安龙岗两区教育城市化的暂行意见》,要求宝安、龙岗两区的教育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分级办学、以区镇管理为主”转为“一级管理,以区为主;多方投入,以政府为主;多元办学,以公办为主”,基本完成农村教育向城市教育的转变,做到特区内外教育管理体制一致。
1.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非义务教育办学体制采用多元化形式
深圳市坚持“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的原则,加快办学体制改革。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以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非义务教育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市政府每年都新建、扩建一批中小学,2002年新建14所,扩建22所,市、区财政共投资9.9659亿元,新增中小学学位2.871万个;2003年新建19所,扩建17所,市、区财政投资9.9334亿元,新增学位4.07万个。
目前,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303所,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509所)的59.53%;在校生379778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总数602617的63.02%;体现了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的原则。深圳的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在解决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坚持做到“两个为主”。高等教育基本实现政府办、合作办、民办、股份制办学的多元化格局;90%以上的成人教育机构和幼儿园为社会力量举办;多渠道、多形式创办了国际学校和港人子弟学校;组建教育集团,整合教育资源。各类学校办学形式灵活、多元,有利于深圳教育的健康发展。
2.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公、民办教育互补、共进
深圳市政府十分重视民办学校的发展和管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对民办教育依法审批、鼓励发展。市人大、市政府把民办教育列入立法计划;市政府出台文件,要求把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区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益性民办学校;鼓励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和个人创办标准化、规范化的民办学校。在市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各区都依照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的开办,如将学校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确保民办学校布局合理、用地充足、资源配置合理,按照国家政策免收民办学校用地等各类税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参加督导评估,一样获得市办学效益评估奖励金,宝安等区对上等级的民办学校给予与公办学校同样数量的奖金;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参加教研、继续教育、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学生在考试、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资源配置合理、互补,形成了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协调发展的局面。
2003年,全市共有民办高校2所,占全市全日制高校总数的20%,在校生2669人,占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总数的8.31%;民办普通中小学218所,在校生23万人,占全市中小学在校生总数的35.2%;90%以上的幼儿园和成人教育机构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形成了完全民办、国有民办、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的办学体系。
深圳市十分注重对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并遵循“规范、调整、提高”的原则,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市教育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建立民办学校年审、财务审计、收费公示、招生广告监督和备案等制度,推进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不断健全民办学校预警、避险和退出机制。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区教育局(盐田区没有民办学校,除外)均设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制订了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监督和指导。宝安区在1996年就成立了全省第一个区(县)级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专门机构“宝安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从2000年开始,区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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