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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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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
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十六条规定)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
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学校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学校名称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职业技术学校"。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2、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4、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960人以上;
5、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6、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10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7、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8、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9、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使用多个名称的;
(2)学校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4)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的;
(5)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6)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7)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五、十六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育部2001年7月2日);《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2001年8月2日)附件2、《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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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 下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同意受理的,发给回执; 不同意受理的,不发给回执。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书面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规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3、《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 下载);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 / 下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同意受理的,发给回执; 不同意受理的,不发给回执。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书面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
(四)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3,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news/content.asp下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
(五)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4,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news/content.asp下载)
7、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3、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
(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6、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2、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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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附表1)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附表2)
3、《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附表3)
4、《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审批表》(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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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表格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点击下载 |
(一)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局签署意见,主要是确认举办者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
(二)市教育局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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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学校的筹设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颁发批准证书。
1、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经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颁发批准证书
市教育局对同意筹设民办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对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书。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经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市教育局应当组织专家评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市教育局可以派人对评议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的市教育局职能处室,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教育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允许改进。
4、颁发许可证书
市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
3、局、处领导复审,签发筹设批准书。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也可以从网上下载),并按要求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基本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学校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学校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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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市教育局自受理设立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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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同意筹设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同意设立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办学许可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完全中学《办学许可证》有效期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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