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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深圳市、区教育局登记开办的中等及其以下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进行评定,授予"深圳市一级学校(园)"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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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4月26日发布)
2、《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2002年5月23日发布))
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1999年2月13日)
5、《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深教[2004]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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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深圳市、区教育局正式注册开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机构,办学四年以上;
2、取得上一等级称号一年以上;
3、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符合评估标准,无零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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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评报告》、《呈报书》(即《评估方案》)、学校最近的《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申报表(含主管部门意见)(各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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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学机构依据评估方案进行自评,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辖区督导室提交呈报书;2、区督导室初审后,统一向市督导室提交材料;3、市督导室组织或委托进行专访;4、被专访学校(园)依据《专访纪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市督导室到期将组织核查;如期整改到位的学校(园),可以参加本学期评估;不能如期整改的,需重新申请评估;5、对专访合格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初步提出评估意见;6、市督导室审核评估意见,制发批准文件、评估意见书和整改通知书;7、发文、颁牌;8、四年组织一轮复评,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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